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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美国雇主和申请人的具体要求

时间:2020/1/15 13:47:512191 作者:慧侨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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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期详细分析一下,EB-1C的申请对跨国公司(即美国雇主),以及申请人的要求具体有些什么。


EB-1C申请中,对跨国公司的要求:


1. 雇主必须是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必须且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在美国境内,一个在美国境外。并且美国境内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如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


2.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外正常运营

美国境内外的两个机构或公司必须进行正常的业务运营,提供长时间、连续性以及系统性的商品和服务。跨国公司经营需要切实的,有效益的。跨国公司的经营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如仅仅是在美国境内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要求。


3. 雇主必须在美国成立至少一年。


EB-1C申请中,对申请人的要求:


1. 申请者必须有实际管理职能。仅为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不具备申请资格。高管包括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


2. 申请者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在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工作。在为跨国公司工作而产生的商务旅行,不计算在境外工作一年时间内。


3. 申请者必须在美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或者行政主管职位。仅仅是职务中包括的“经理”或“主管”字样是不够的的,该职务的职责必须满足法律定义中的要求:



i.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主要包括:

 1.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

 2. 监督和掌管的其他监督部门,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公司内部的一项必要功能;

 3. 对其管理和监督的员工有人事任免和解雇权利,或有人事建议权,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

 4.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有能够自由裁量的权力。

 5. 如果某低级主管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低级主管不符合申请者要求。


ii.行政主管决策性职责主要包括:

 1.指导公司内部的管理,指导公司某个主要部门或功能的管理工作;

 2. 制定公司或主要部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规划;

 3. 在公司决策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

 4. 只接受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或者上一级决策人员的一般监督或指导。



4. 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对EB-1C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提出具体要求,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能够与职位相符。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EB-1C移民申请信息,请联系利亚移民咨询,详细评估您的个人申请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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