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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岛‘变天’所引发的跨境合规反思

时间: 2020/1/20 16:40:37 作者: 慧侨出国


中国接下来将进入一个更加开放的时代,所以我们相信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会站在全球化的国际舞台上作为参与者、创新者、乃至领导者。当然,在变革和创新的过程中势必要注重规范。


因此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全球经济融合变化的进程之中时,对于与会的各家交易银行来讲,我相信合规的相关问题以及对应的关注点也会越来越明显。所以今天我主要从跨境业务的合规层面与大家进行探讨和交流。大家可能感觉我主讲的标题“离岸岛变天,所引发的跨境反思”有些危言耸听。因此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将由浅入深地与大家解析“变天”的影响。


首先相信在座各位都比较清楚,在跨境业务实践中,我们越来越多的与像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这样久负盛名的离岸司法区域打交道。纵观中国在改革开放后40多年的发展进程,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因跨境刚需受政治、经济、地理、人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会在跨境投并购、贸易、资本运作、品牌国际化等业务规划、运营及管理中,去基于特定需求频繁利用上述提及区域的特定法制、税制和金融监管等特殊优势,并进行对应的架构设计及落地。


而对于这些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我们通常称之为特殊目的公司,也就是"SPV"或“离岸公司”。而可想而知,随着企业对此类架构的依赖度越强,在架构使用过程中不乏有众多企业仅为了实现短期利益而同时缺乏有效的合规指导,去粗方式地进行避税、转移利润等操作,这势必会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及对此类离岸合规标准的反思。


因此大家才发现近年来,因为G20,OECD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压力,企业利用离岸架构野蛮式发展的年代已一去不复返。


所以从整个合规层面来讲,各位作为银行在展业时须配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调查及监督工作,并切实遵循展业三原则的相关条款:CDD(尽职调查)KYC(了解客户情况)及KYB(了解业务情况)去合规地开展业务。


而除了上述反洗钱的工作外,近三年来,特别是国内自2017年开始,受OECD最新颁布的税务框架政策影响,即大家已逐渐熟悉的全球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准则(AEOI),咱们银行各部门在协助企业进行跨境布局时,从基础开户、融资授信、到投并购等深度业务时,都需要将税务要素作为合规的主要维度之一,进行对应的CRS工作,如同早年开始金融机构基于美国FATCA进行信息收集和交换的模式,是典型的区域合规向全球合规导向的演变。


所以接下来我会聚焦离岸岛最新的税务合规政策:经济实质法案(ES)并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与大家一同剖析“变天”是如何影响交易银行端跨境合规要素的。


为便于各位更直接的理解,一言以概之就是,企业在推行ES法案的离岸司法区域,如被判定为相关主体,并同时从事相关业务,且须登记为当地的税务居民,则须对应满足相关经济实质的要求。


更直接的说,基本所有在册或新设的离岸公司都是相关主体,如案例中的BVI和开曼企业,主要是来判断及评估这些相关主体,具体从事九大类业务,即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基金管理、纯权益控股、商品及服务分销(关联贸易)、船舶运输及总部业务中的哪一类。同时就企业主体是否要申请为当地的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进行确认及说明。从实践来看,简单判断,各位在不同跨境业务中接触最多的“相关业务”无非为纯权益控股业务、总部业务、关联贸易业务,或基金管理业务。如刚刚案例中提到的BVI及开曼企业,大多对其业务功能的定义皆为纯权益控股,即英文原文所说的pure equity holding。


但其中对开曼企业的业务判定,可能对ES法案较为熟悉,或对开曼业务功能有更深理解的人,会出现至少两种判断情况,即上述纯权益控股,又或是总部业务。由此可见,无论企业的业务类型是什么,首要合规步骤,应该是先通过客观、有合理依据的方式进行业务归属的评估,如注册代理人综合评估意见,乃至当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然后再来决定以何种税务状态:居民还是非居民;以何种方式:无须满足、降低标准(如纯权益控股业务凭注册代理人服务即可满足要求)、充足适当标准或更高标准(如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须提供更多证据资料)来应对经济实质的要求。


不建议仅凭常识进行主观臆断后,采取盲目的应对方案,以免因判断不准确,导致主管部门提出更复杂的合规要求。


其次对于申请为税务居民或证明为非居民,很多企业妄下定论,譬如企业认为成为居民须满足ES对应要求,随之会增加我的运营成本,因此直接说明自己为非税务居民。


那么问题来了?很多人会认为只要向我的注册代理人在ES备案时说明我是非税务居民,如中国大陆或香港的税务居民既可以了。那就大错特错,这是对于ES条例没有基础认识的合规的风险点。继续以案例中的开曼公司为例,在完成初步评估后,如企业说明自己是中国大陆的税务居民,那依据开曼ES法案要求,企业在一个完整的财年提供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证明资料。即:supporting documentation,如所在居民区域的税务申报资料及回执、税务居民证明书、完税证明等文件,以此来说明你属于非税务居民的合理情况。


综合上述两个ES合规的关键点,我们进一步总结。举个最简单的例子,银行在为企业开立无论是NRA、OSA或FTN等非居民账户后,每年在对账户做相关年检时,基本都需要离岸公司提供一份常规的主体存续的文件,即信誉良好证明(Good Standing)。而之前对企业来讲,仅需要在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年费即可。

但如今,如企业没有按照ES要求进行对应税务居民情况登记,则势必会影响公司的良好存续,出现Non-Good Standing的风险。现实中,很多企业对于离岸地的经济实质法还处于一个懵懂乃至不知的状态,因此对于它们自身已有或新注册的离岸企业公司,合格法定注册代理人及专业的顾问机构,就显得至关重要。至少要确保向企业及时有效地传达注册属地最新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信息。


正如开曼政府在近几日已经明确所有在册企业须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完成经济实质工作的备案(ES Notification)。而如果在截止日前未完成,则会影响企业年检,乃至进一步影响企业的良好存续。因此给个小建议,各位之后在接触的客户涉及到开曼公司时,可以先问他对于开曼公司,是否已进行ES备案?如果企业不知情,甚或没有去做,则可以直接作为一个合规要点对企业进行快速筛选。讲到这里,我想提问一下大家,从我们的交易银行合规来看,最严峻的一个情况是什么?那就是在客户也不清楚,我们银行又很难去有效的进行尽调工作时,这个企业被直接除名了。


我们在过往的案例中见过很多客户在没有缴纳年费的情况之下,企业被除名,所以这个企业已经不存续了,但它照样有相关的非居民账户在做相关的金融业务,这是不是非常大的合规风险?因此从新的经济实质法角度来看,因为相关的合规维度又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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